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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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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化妝品標簽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整理了行業比較關注的有關化妝品標簽標識等相關問題,并依據我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逐一進行解答。
問:在我國上市銷售的化妝品為何必須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標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體要求?
答:化妝品標簽是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徑,是消費者選購產品的關鍵因素。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便于消費者正確使用化妝品并知曉相關注意事項,《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在中國上市銷售的化妝品必須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中文標簽使用規范漢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同一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進行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同一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在外文原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簽的,其中文標簽的標注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問:化妝品標簽為何需要標注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
答:根據《條例》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是自然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化妝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是境外企業的,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協助注冊人、備案人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而其他參與產品生產經營的責任主體,如實際生產企業、零售商,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化妝品是健康相關產品,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便于消費者在產品使用過程中準確獲取產品主要責任主體,《條例》《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的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同時,考慮到同一個注冊人、備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而不同的生產企業生產出的產品可能在質量安全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法規還規定產品標簽應當標注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都是法規明確規定的生產責任主體。除此以外,其他與產品生產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以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產品標簽上進行類似標注。同理,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以外的其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標簽標注行為。
問:化妝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保護原料的成分,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答:化妝品的成分信息對消費者選購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妝品具有重要意義,一些成分可能會引起部分消費者的過敏,通過查看產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幫助消費者避開已知的過敏原。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辦法》規定應當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雖然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時以該原料復配的形式進行產品配方填報,但不屬于化妝品的成分,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當然,為了使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產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業也可以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簡而言之,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可以標注,也可以不標注。
問:如何正確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答:根據《條例》《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要求化妝品標簽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意在引導化妝品行業推行“一品一標”,運用標準管理的手段推動產品質量提升。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報產品注冊或進行產品備案時,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編制并提交“產品執行的標準”相關資料。為方便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辦理注冊備案和產品標簽標注,化妝品注冊備案平臺將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設置成與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相一致。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在產品取得注冊時獲得,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可以通過備案平臺進行預置獲得。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在產品標簽標注正確的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如需在產品標簽上標注除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編號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來源:國家藥監局網站,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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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化妝品商標中的“套路”
□山水
在化妝品市場中,部分商家在商標使用方面常有以下幾種“套路”,消費者應注意辨別防范。
第一種情形:直接冒用他人商標。這是法規明令禁止的。一些非法生產窩點通過仿制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裝、標簽,直接使用他人商標,通過低價引誘消費者購買。為了防止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應選擇證照齊全、經營規范的線上或線下商家購買產品,并索取發票或者銷售憑證。
第二種情形:使用與知名品牌類似或者相近的商標,這些商標與知名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誤會。然而,這些商標與知名商標之間存在差異,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屬于違法行為,消費者可通過查詢產品官網或撥打企業的聯系電話,弄清區別以防混淆。
第三種情形: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化妝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標。與第一種情形中完全假冒他人產品相比,此種情形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些商家沒有采用與被侵權方一模一樣的包裝、標簽,而是獨立設計了另外的包裝、標簽,又在自身產品包裝上加印了其他企業的商標,使消費者認為該產品擁有商標方背書,從而增加產品信任度。近年來,部分化妝品廠商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與醫藥企業相關的商標信息,以暗示產品效果明顯,這其中也存在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情況。
第四種情形:產品上除了標注生產企業的商標外,還額外標注其他企業的商標,使消費者不能分清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該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區別在于,第三種情形中被侵權方是不知情的,而第四種情形卻是生產企業和商標方共同合作的結果。
化妝品行業普遍采用委托生產模式。以往,由于委托生產化妝品的主體責任方不明確,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委托雙方相互推諉責任的情況時常出現,消費者難以維權。為了明確化妝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制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不是自然人。《條例》明確,無論是自行生產還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都是產品的主體責任方。
理論上來講,化妝品商標應是代表注冊人、備案人的商標。實際中,有一些不符合注冊人、備案人條件,沒有取得注冊人、備案人資格的企業,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并直接讓受托生產企業作為注冊人、備案人辦理注冊、備案事項,而其只負責產品銷售。對于這種經營模式,法規并未禁止。然而,有些企業并不甘心只做經銷商,還想在產品標簽中體現自己的商標名,使得產品上除了標注產品名稱以外,還標注了其他商標。這種行為屬于在化妝品標簽上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除了直接標注商標信息以外,有些企業還會采用其他方式“碰瓷”知名企業,如標注“某某(知名)企業榮譽出品”“某某(知名)企業監制”等。這些標注內容會使消費者以為這些知名企業也參與了產品生產,也屬于引人誤解的內容。
第五種情形:雖然產品上標注有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合法持有的商標,但產品的名稱并未包含商標名。這也是很多化妝品企業常常忽略的一個問題。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有些企業為了增強宣傳效果,選擇在產品上標注圖案(LOGO)的方式凸顯商標,或將商標名從產品名稱中獨立出來,使用醒目的字體單獨標注體現商標的文字。事實上,這種在產品名稱之外的標簽區域標注其他表示商標的文字或圖案(LOGO)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簽管理的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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